(2016)豫01行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彦军与新郑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军,新郑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行初574号原告王彦军,男,汉族,1977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路西段186号。法定代表人马志峰,市长。委托代理人宋磊、于启超,该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王彦军因不服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彦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紫娟审判员 魏丽平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艳歌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