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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利影与陈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影,陈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1475号原告:陈利影,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陈智华,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陈利影与被告陈智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利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利影起诉称:2016年12月5日,被告陈智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拒不支付。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陈智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陈智华于2016年12月5日向原告陈利影借款1万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陈智华向出具借条、收条各1份。借款后,经催讨,被告陈智华至今仍未还本付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现经原告催讨,被告仍未归还原告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显属不当,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利影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退少补),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周玲珠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