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宝萍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伟锋,吕振晓,赵宝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1081民督2号申请人安伟锋,男,生于1976年8月28日,汉族,住禹州市颖川办商贸区。被申请人吕振晓,男,生于1970年7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赵宝萍,女,生于1969年8月14日,汉族,住禹州市八士坊街市。申请人安伟锋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安伟锋称,2015年10月16日,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现金20万元,约定月息2分,由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借据一份,二被申请人向其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后,至今未还清本息,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二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自2016年3月27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的利息,并由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吕振晓、赵宝萍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伟锋款200000元及自2016年3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申请费1434元,由被申请人吕振晓、赵宝萍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董玉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