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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民终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宋淑敏与伊川亚鼎实业有限公司、许晓磊、许彦坤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淑敏,伊川亚鼎实业有限公司,许晓磊,许彦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5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淑敏,女,生于1958年5月4日,住汉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川亚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法定代表人:许晓磊,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晓磊,男,生于1995年11月12日,住河南省伊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彦坤,男,生于1968年10月12日,住河南省伊川县。上诉人宋淑敏因与被上诉人伊川亚鼎实业有限公司、许晓磊、许彦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汉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702民初28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淑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中,陕西日昇昌投资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作为伊川亚鼎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人向上诉人在内的几十个人借款,虽然陕西日昇昌投资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被刑事立案,但被上诉人伊川亚鼎实业有限公司是借款人,其并未被刑事立案,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审原告宋淑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伊川亚鼎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0万元;2、许晓磊及许彦坤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所涉事实已经被公安汉台分局刑事立案受理,本案涉嫌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对原审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本案上诉人所投资的30万元已被陕西日昇昌投资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直接收取,但陕西日昇昌投资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立案,故上诉人向日昇昌投资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缴纳的款项需在该刑事案件中一并审查处理,因此本案尚不符合法院立案条件。综上,宋淑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 涛代理审判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康 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潘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