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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财保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飞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飞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财保20号之一解除申请人:张邢氏,女,195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山东省单县张集镇谢张庄行政村谢张庄**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53********。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泰晨,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飞,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张邢氏与王飞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鲁1722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将王飞驾驶的肇事车辆鲁B×××××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现在解除保全申请人张邢氏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申请人张邢氏的撤回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飞驾驶的肇事车(鲁B×××××)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广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景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