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财保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飞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飞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财保20号之一解除申请人:张邢氏,女,195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山东省单县张集镇谢张庄行政村谢张庄**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53********。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泰晨,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飞,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张邢氏与王飞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鲁1722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将王飞驾驶的肇事车辆鲁B×××××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现在解除保全申请人张邢氏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申请人张邢氏的撤回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飞驾驶的肇事车(鲁B×××××)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广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景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