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6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熊广飞与佛山市寇铂陶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广飞,佛山市寇铂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6322号原告熊广飞,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被告佛山市寇铂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村尾高速公路边开发区自编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546493099。法定代表人葛继军。原告熊广飞诉被告佛山市寇铂陶瓷有限公司(下简称寇铂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广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寇铂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运输款1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6月,原告为被告清运工业淤泥、陶瓷垃圾,约定运输费为每车350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被告尚欠原告运输费14000元未付清,被告多次讨要无果,现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对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关于运输费用。原告主张被告欠其运输费用14000元。原告提供了2016年3月至9月的运货收据,上有被告经手人签名,载明为被告运余泥费用,上述收据合计金额为14000元,被告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到庭抗辩,经原告催告,被告不支付运输费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庭对原告上述主张予以支持。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寇铂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广飞支付运输费14000元。如被告佛山市寇铂陶瓷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本案受理费75元,由被告佛山市寇铂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苏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