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靳红运、潘丛阳等与张金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红运,潘丛阳,李磊锋,梅伍,张金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583号原告靳红运,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原告潘丛阳,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原告李磊锋,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原告梅伍,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被告张金涛,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红运、潘丛阳、李磊锋、梅伍诉被告张金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金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靳红运、潘丛阳、李磊锋、梅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红运、潘丛阳、李磊锋、梅伍撤回对被告张金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XX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亚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