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3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丰华与被执行人李慧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国先,纪春发,李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廖国先。被执行人纪春发。被执行人李慧军。申请执行人李丰华与被执行人李慧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承民再终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2013)承民再终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承民再终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温玉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