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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宜昌市伍家岗区新豪门业服务部与湖北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伍家岗区新豪门业服务部,湖北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伍家岗区新豪门业服务部,经营场所宜昌市金都批发市场T8栋-12号。经营者秦道胜,男,汉族,1975年9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湖北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225-1-112号。法定代表人梁超,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宜昌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宜仲裁字第195号裁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伍家岗区新豪门业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湖北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本院和申请执行人均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仲裁委员会(2016)宜仲裁字第19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郑学明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郦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