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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何锡国与窦为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锡国,窦为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917号原告:何锡国,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窦为辉,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锡国诉被告窦为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欧大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