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何锡国与窦为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锡国,窦为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917号原告:何锡国,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窦为辉,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锡国诉被告窦为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欧大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