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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行审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坡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坡,孙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21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鲁桂忠,男,主任。委托代理人芦艺华、朱涛,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坡,男,汉族,1973年6月9生,住杞县。被执行人孙彦英,女,汉族,1975年12月3日生,住址同上,系张坡之妻。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杞计生征字[2016]802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9月3日作出杞计生征字[2016]802号行政征收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张坡、孙彦英生育第三胎、第四胎属违法生育,根据《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张坡、孙彦英各征收社会抚养费31823.4元,合计征收63646.8元,并限其于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至今未履行该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杞计生征字[2016]802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世友审判员  孔 方审判员  卢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存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