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XX元与李志权、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元,李志权,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908号原告:XX元,男,195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李志权,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李刚,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XX元诉被告李志权、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XX元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元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元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元负担。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