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青岛乐东华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乐东华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078号原告:青岛乐东华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乐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勇,男,汉族,青岛乐东华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员工,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负责人:陈建荣。原告青岛乐东华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青岛乐东华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等相关费用及违约金共计22006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乐东华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1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