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839号原告:赵某,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卫东,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赵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秀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林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