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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勇与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1179号原告:刘勇,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四川省郫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春,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39857165。法定代表人:陈后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时川,男,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家洪,男,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重庆市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39857240。法定代表人:陈中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兴举,重庆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勇与被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刘勇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审判员  尹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