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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付玲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湖北公路客运(集团)永宁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玲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湖北公路客运(集团)永宁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谢焕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955号原告付玲玲,性别:××,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职工,原住湖北省,现住湖北省房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被告湖北公路客运(集团)永宁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被告谢焕勇,性别:××。现住竹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玲玲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湖北公路客运(集团)永宁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谢焕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玲玲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与被告湖北公路客运(集团)永宁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付玲玲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人民法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玲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存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