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91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山东龙立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东凯建设有限公司、马士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龙立电子有限公司,山东东凯建设有限公司,马士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2号原告:山东龙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高文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成,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东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人民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长聚,董事长。被告:马士斌,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03日立案。原告山东龙立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山东龙立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掀起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并配合备案验收;2.被告依法返还原告超额支付的工程款134111元及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10536500元,该价款为固定价。合同履行期间,由于被告施工不利,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原告另行组织施工完成,被告构成违约。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龙立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83元,减半收取计1492元,由原告山东龙立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