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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519号原告:王某,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赤峰市。被告:何某,女,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赤峰市。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江树全审 判 员  姚海柱人民陪审员  郑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妍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