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4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闫庆忠、边虎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庆忠,边虎昌,宋炳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935号申请人:闫庆忠,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边虎昌,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申请人:宋炳芬,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庆忠与被告边虎昌、宋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闫庆忠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边虎昌名下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区泰安里5-4-401号房屋,保全标的额450000元。申请人闫庆忠以自有房屋为其该项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边虎昌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区××里××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7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4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鹏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