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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和与李君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和,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4执23号申请执行人李和,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李君,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和与被执行人李君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和与被执行人李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504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恩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洪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