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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阮声响与广东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声响,广东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3234号原告:阮声响,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娟,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广东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广升。原告阮声响与被告广东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广东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声响撤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原告阮声响已预交),由原告阮声响负担。审判员  梁丹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敏祺刘佳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