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民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铭与被执行人马朝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铭,马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马铭,女,199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前东南王村三道街*排**号。身份证号:4108251994********。被执行人马朝峰,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西梁所村一路*排**号附*号。身份证号:4108251975********。申请执行人马铭与被执行人马朝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马铭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温民赵初字第001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华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