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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隋晓伟与李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晓伟,李博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107号原告:隋晓伟,男,39岁,汉族,农民。被告:李博军,男,4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晓伟诉被告李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隋晓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晓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隋晓伟负担。审判员周继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付雪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