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隋晓伟与李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晓伟,李博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107号原告:隋晓伟,男,39岁,汉族,农民。被告:李博军,男,4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晓伟诉被告李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隋晓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晓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隋晓伟负担。审判员周继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付雪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