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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祁德志申请执行陈朝林、王光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德志,陈朝林,王光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祁德志,男,1950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陈朝林,男,1981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王光娥,女,1955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祁德志申请执行陈朝林、王光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14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祁德志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000元。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陈朝林所有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未实际控制,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朝林、王光娥名下有存款、有价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祁德志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朝林、王光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祁德志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144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