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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长沙九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宋如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九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宋如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267号原告长沙九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南路29号新长海中心服务外包基地3栋A座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9BJC1A。法定代表人陈唐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雪,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毅,系公司员工。被告宋如琪,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九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如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九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拟采取其他方式主张债权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九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九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九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懿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