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关清与郑先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关清,郑先锋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946号原告:张关清,男,1958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柳河县安口镇长安村。被告:郑先锋,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柳河县安口镇长安村。原告张关清与被告郑先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张关清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关清以与被告郑先锋私下自愿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关清撤诉。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关清自愿承担。审判员 戴洪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