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24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关清与郑先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关清,郑先锋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946号原告:张关清,男,1958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柳河县安口镇长安村。被告:郑先锋,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柳河县安口镇长安村。原告张关清与被告郑先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张关清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关清以与被告郑先锋私下自愿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关清撤诉。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关清自愿承担。审判员  戴洪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