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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9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河北承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承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537号原告:河北承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孙继承。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三村3号。法定代表人:冉兵。原告河北承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河北承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74元,减半收取计2137元,由原告河北承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