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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新林与吴连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林,吴连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3459号申请执行人吴新林,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吴连喜,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新林与被执行人吴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2015)涟民一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由吴连喜偿还吴新林借款本金38.2667万元,按24%的年利率支付自2014年3月24日至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本案受理费8380元。但被执行人吴连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查明被执行人吴连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吴新林与被执行人吴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