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苏玲与黄树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玲,黄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01号申请人:苏玲,女,1959年7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宪林,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树华,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民族与住址不详。申请人苏玲与被申请人黄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