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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冷丽洋、吕保全等与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丽洋,吕保全,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2196号原告:冷丽洋,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吕保全,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注册号230103100007258(1-1),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货栈街15号。法定代表人:赵哈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冷丽洋、吕保全与被告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冷丽洋、吕保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冷丽洋已预付),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冷丽洋负担。审判长  孟祥秋审判员  赵 栩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裴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