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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钟俊群与邹湖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俊群,邹湖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767号原告:钟俊群,女,1977年7月19日生,汉族,瑞金市人。委托代理人:钟元平、陈耀华,江西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湖南,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于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俊群诉被告邹湖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俊群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身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俊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由原告钟俊群负担。审 判 长  彭 旭人民陪审员  肖相良人民陪审员  邓东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元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