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孙荣霞与赵志强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荣霞,赵志强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第758号原告:孙荣霞。被告:赵志强。原告孙荣霞诉被告赵志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孙荣霞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荣霞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荣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荣霞负担。审判员 何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范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