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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石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财保49号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81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张永强,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石某某,女,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申请人陈某某述称,申请人已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即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等相关规定,因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5日借申请人100万元,于2014年4月1日清偿了利息并归还了25万本金,剩余本金75万元及2014年4月1日之后利息57万元共计132万元至今未还。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132万元或查封、扣押评估值约130万元房产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房产(位于西安市××新区××信××大厦××单元××室,房产证号:西安市房产证高新区字第××号),现名某大厦。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1700000元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石某某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X号信力大厦X幢X单元X室(建筑面积205.51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区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以上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镇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