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雷九拜、雷中芳、雷艳芳与唐淑红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九拜,雷中芳,雷艳芳,唐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1执保8号申请人:雷九拜。申请人:雷中芳。申请人:雷艳芳。被申请人:唐淑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1221民初307—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雷九拜、雷中芳、雷艳芳与唐淑红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唐淑红在成县信用联社的存款1万元、在邮政储蓄银行成县支行的存款1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唐淑红丈夫任某(犯罪嫌疑人,已自杀身亡)在成县信用联社的存款2万元、在邮政储蓄银行成县支行的存款6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申请人已向本院提起诉讼,等待处理结果。本案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1民初307-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庚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