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振宇与周赵杰、宋娅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宇,周赵杰,宋娅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2939号原告:高振宇,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周赵杰,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宋娅娅,女,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振宇与被告周赵杰、宋娅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振宇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振宇撤回对被告周赵杰、宋娅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40元(已减半),由原告高振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