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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振宇与周赵杰、宋娅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宇,周赵杰,宋娅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2939号原告:高振宇,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周赵杰,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宋娅娅,女,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振宇与被告周赵杰、宋娅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振宇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振宇撤回对被告周赵杰、宋娅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40元(已减半),由原告高振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