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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鲁粤、高东东等与高异新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鲁粤,高东东,高异新,高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2民初397号原告(反诉被告):高鲁粤,女,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辉,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东东,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反诉原告):高异新,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直双,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照东,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常红,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高鲁粤及原告高东东以其考虑到其他事由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高异新以原告已撤诉为由申请撤回反诉,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鲁粤、高东东撤诉。准许反诉原告高异新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高鲁粤负担。审判员  邱烨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怡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