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5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张雪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张雪平,辛集市便宜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08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住所地:辛集市西华路**号。负责人:李荣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敬,河北鼎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平,女,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代理人:王佳冲,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集市便宜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兴华南段*号。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恒亮,石家庄市辛集睿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雪平、辛集市便宜坊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1民初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雪平系在超市购物时意外摔伤,而非因工受伤,原审法院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对张雪平伤情进行伤残评定于法无据,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标准进行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1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70.9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秀云代理审判员 寻 亚代理审判员 李 曼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候路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