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梁才与滨海县正红镇中心小学、滨海县教育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才,滨海县正红镇中心小学,滨海县教育局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4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才,男,194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滨海县正红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正红镇育才路。法定代表人:杨春,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小军,该校副校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滨海县教育局,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人民南路383号。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东,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梁才因与被申请人滨海县正红镇中心小学(以下简称正红中心小学)、一审被告滨海县教育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3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1、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函[20ll]166号)中明确规定“2011年1月1日前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案件不再重新认定”,故一、二审法院要求已经退休的梁才再去工伤认定没有依据。2、梁才持有的苏荣军字第421487号伤残军人证记录的伤残情形与梁才2016年在有关医院的病情诊断吻合,可以证明梁才是旧伤复发,属于“视同工伤”的对象。3、梁才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有沿袭做法。2006年前由滨海县教育局负责报销;2009年开始经滨海县教育局协调由正红中心小学负责报销,但2014年以后正红中心小学开始克扣相关费用。4、梁才主张的医疗补助费有相关解决依据。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正红中心小学提交意见认为,1、梁才自述是在65岁旧伤复发,此时其并非在正红中心小学工作,而劳动行政部门也未就此作出工伤认定,梁才作为伤残军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已经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落实其伤残抚恤政策,故梁才现起诉要求认定其是工伤,并要求正红中心小学支付其相关医疗费用等缺乏依据。2、梁才起诉正红中心小学主体错误。3、正红中心小学无经费来源以承担梁才的补助要求。请求驳回梁才的再审申请。滨海县教育局提交意见认为,1、梁才系正红中心小学的退休教师,梁才起诉要求滨海县教育局承担相关费用没有依据。2、梁才系在部队受伤并被评定为六级伤残,但其在退休后到有关医院就诊的病情诊断是否属于旧伤复发而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无证据证明,故梁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不足。3、梁才等类型的伤残人员的医保费用已经纳入县财政统筹负担,梁才再要求正红中心小学和滨海县教育局承担其医疗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缺乏依据。综上,请求驳回梁才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本案中,梁才系于1970年在部队服役时因发生意外受到伤害,被认定为“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退役后被安排至正红中心小学工作,于2000年退休。梁才2014年领取的残疾军人证载明其残疾性质为因公,残疾等级为六级。梁才提起本案诉讼系主张其在65岁时开始旧伤复发,相关的医疗费用尽管已经相关部门报销了一部分,但尚有一部分医疗费以及其前往外地就医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生活费等未能报销,故要求确认其为工伤,并由原工作单位正红中心小学承担上述费用,由滨海县教育局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认为,梁才认为其伤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因公负伤致残后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情形,但其所称的“旧伤复发”系在退休之后,且是否符合上述“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情形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相应的工伤认定意见,此是梁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故在梁才未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未予受理梁才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顾 韬审判员 许俊梅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白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