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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21民督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杨伟大支付令一案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伟大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321民督36号申请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国平。被申请人:杨伟大,男。申请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杨伟大2008年4月21日向申请人借款10000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杨伟大足额发放了借款并出具了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月利率为11.205‰。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杨伟大催收上述借款本息未果,遂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借款借据、贷款付出凭证、催收通知书等证据并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杨伟大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7年5月8日止计16227.83元,后段利息从2017年5月9日起按月利率11.20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伟大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7年5月8日止计16227.83元,后段利息从2017年5月9日起按月利率11.20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杨伟大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伍中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相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