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成江与被告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江,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2106号原告:王成江,男。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瑞。原告王成江与被告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照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