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3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知均与张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知均,张景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363号原告:杨知均,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管理,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景芳,女,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智勇,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东,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知均与被告张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杨知均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知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知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知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一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