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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付开深与杨明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开深,杨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70号申请执行人付开深,男,生于1965年3月12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杨明平,男,生于1985年12月29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申请执行人付开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明平健康权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2民初1199号《民事调解书》(由被申请执行人杨明平于2017年1月31日前赔偿原告付开深各项损失费3000.0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杨明平未履行法定文书的义务,申请人付开深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杨明平拒绝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对其实施拘留后其家属于2017年5月27日代杨明平给付了案款3000.00元、缴纳执行费50元。申请人付开深已将案款3000.00元领取。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2民初11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天崇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剑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