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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8执81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宁与被执行人黎创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宁,黎创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8执81号之九申请执行人陈宁,男,196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富宁县板仑乡。被���行人黎创能,男,1970年3月22日生,黎族,家住富宁县里达镇。申请执行人陈宁与被执行人黎创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富民二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黎创能未履行该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宁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黎创能偿还借款及垫支的案件受理费共计55,654.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黎创能送达了执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其当日承诺在2016年6月4日前全部履行完该案义务,但期限届满,被执行人黎创能却未按时履行,现经查明:被执行人黎创能具体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执行人黎创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具体下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黎创能出现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28执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兰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金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