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4执恢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武生、简德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武生,简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恢88号之一申请人李武生,男,1945年9月6日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简德新,男,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武生与被执行人简德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武生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武生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武生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玉甫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金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