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生斌犯合同诈骗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斌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5刑初37号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生斌,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2016年6月2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澄城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当日被延安铁路公安处澄城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6年6月22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8月2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生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晓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生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生斌经事先预谋,与澄城县天豹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一辆黑色“吉利帝豪”牌轿车(车牌号陕ELF0**),租期三天。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生斌将租赁的轿车开至蒲城县,经苗永青、李晓洋担保,用所租车辆从马文军处抵押借款2万元(扣除利息后实得1.8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因到期后被告人刘生斌无能力还款赎车且失去联系,担保人苗永青于2016年3月10日将抵押的轿车以13000元的价格卖给侯小楠,变现后替被告人刘生斌归还了借款。经澄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陕ELF0**“吉利帝豪”牌轿车)价值73276元。破案后,涉案车辆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刘生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生斌与澄城县天豹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车牌号为陕ELF0**的黑色“吉利帝豪”牌轿车一辆,租期三天。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生斌将租赁的轿车开至蒲城县,经苗永青、李晓洋担保,用所租车辆从马文军处抵押借款2万元(扣除利息后实得1.8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因到期后被告人刘生斌无能力还款赎车且失去联系,担保人苗永青于2016年3月10日将抵押的轿车以13000元的价格卖给侯小楠,变现后替被告人刘生斌归还了借款。经澄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陕ELF0**“吉利帝豪”牌轿车价值73276元。破案后,涉案车辆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刘生斌与被害人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等证据证明:2016年5月25日,澄城县天豹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李峰到澄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2015年11月11日,刘生斌与该公司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车牌号陕ELF0**“吉利帝豪”轿车一辆,租期三天,一直未归还,且联系不上刘生斌本人,给该公司造成财产损失,请求出警的事实;2、抓获经过:2016年6月21日17时50分左右,延安铁路公安处澄城站派出所民警在陕西省澄城县七路兄弟面馆将刘生斌抓获,在逃编号:T6105250109992016060004的事实;3、汽车租赁合同及相关手续、澄城县天豹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车辆相关手续证明:陕ELF0**一辆黑色“吉利帝豪”牌轿车系澄城县天豹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事实;4、领条:李峰于2016年6月2日从澄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领回吉帝豪820轿车的事实;5、苗永青给韩江出具的转让车的条据证明:该车已非法转让的事实;6、扣押清单证明:侦查机关扣押了车架号为J7200MA4L的黑色吉利帝豪820小轿车一辆、黑色折叠车钥匙一把的事实;7、借条证明:刘生斌为马文军出具的贰万元借据的事实;8、澄城县天豹商贸有限公司与刘生斌的赔偿事宜签订的协议、领条、谅解书等证据证明:刘生斌向澄城县天豹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17000元,澄城县天豹商贸有限公司免除刘生斌给其公司造成的剩余经济损失并不再追求其法律责任,对刘生斌予以谅解的事实;9、收条证明:刘生斌妻子杨淑英退还刘生斌涉案赃款人民币30000元的事实;10、领条证明:澄城县天豹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8月23号领到刘生斌租车费17000元的事实;11、涉案照片证明:涉案车辆为陕ELF0**黑色“吉利帝豪”一辆的事实;12、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2016年6月2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澄城县公安局网上追逃的事实;13、证人孙志良证言证明:陕ELF0**轿车是李峰用他的身份信息和建设银行信用卡办理的贷款按揭,车登记在他名下,首付、保险、手续费及后期还款都是由李峰支付的事实;14、证人侯小楠证言证明:2016年03月10日,他以韩江的名义以1.3万元的价格从苗永青处购买了一辆出厂日期为2012年3月份的黑色吉利牌帝豪820型小轿车,全部花费由他支付。车辆由他使用。苗永青给他出具了转让条据,签了名字电话和日期。因为购买车辆无手续,他就找了一副陕EXL5**的牌子挂着使用。苗永青没有给他出示该车的抵押手续,他根据车前挡风玻璃上面的印花看到该车车牌号为陕ELF0**的事实;15、证言韩江证言证明:侯小楠以他名义在苗永青处购买了一辆黑色吉利小轿车,苗永青给他写了一个说明。苗永青告知他这车是黑车,无手续,是别人用此车抵押借了他3万元,不还钱,联系不上人的事实;16、证人苗永青证言证明:2015年11月份,李晓洋(在彩票店买彩票认识的)带着刘生斌来他店里打算抵押车向他借款2万元,他看车的成色可以便介绍给朋友马文军。刘生斌就从马文军处用车抵押借马文军2万元,一毛钱利息,期限一个月。马文军在拿来的借据上写着今借刘佰祥人民币贰万元,借款人刘生斌在借据上签了字,他和李晓洋作为担保人也签了字。刘生斌抵押的车一直他保管,他不清楚借据上为什么写的刘佰祥的名字。借款到期后,马文军找他要钱,他就找李晓洋。到2015年12月下旬的一天,李晓洋找到刘生斌并给他打电话,他联系上马文军,马文军安排马飞、安超和他开车到澄县把刘生斌弄到蒲城来,安超和马飞拉着刘生斌到马文军租住的地方,第二天下午,马文军告知他说刘生斌叫家人给他卡上打了13000元,马文军让他作担保打个欠条就放了刘生斌,他担心扣押刘生斌时间太长就给马文军打了一张30000元欠条,然后叫马文军给了刘生斌100元路费,他就将刘生斌从马文军家领了出来。刘生斌走了5、6天后马文军就找他要5000元,他害怕马文军去店里闹事,就找了5000元给了马文军,并将他给马文军打的30000元借条抽了,后来他就联系不上刘生斌了。马文军联系他伙计给他帮忙以13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了侯小楠,侯小楠要求写一张说明,之后,侯小楠就将车开走了。他就把卖车所得的钱全部给了马文军。他将车牌卸下和行驶证一起放在他租住的房子里,现在找不见了。同时证明,刘生斌将车抵押给他,告知他车主在赌博打牌时欠他的钱,将车给他了,车主现在人都不知道跑哪去了的事实;17、证人李晓洋证言证明:刘生斌向他借钱,他帮忙联系到蒲城县苗永青,苗永青又联系上马文军处,最后刘生斌从马文军处用车抵押借了2万元一事。刘生斌是之前在白水县开矿他给干过活的事实;18、证人任自学证言证明:今年三月份的时候,他介绍侯小楠从苗永青处买了一辆无牌无证的吉利帝豪小轿车。由于侯小楠在交警大队上班,为了避嫌,便让苗永青在卖车证明上写韩江的名字的事实;19、证人马文军证言证明:2015年11月13日,他通过苗永青介绍贷款给刘生斌2万元,刘生斌拿陕ELF0**黑色吉利帝豪小轿车作为抵押,苗永青和李晓洋作为担保人。他和苗永青说好如果刘生斌还不了钱,苗永青就把车开走处理,钱由苗永青偿还。刘佰祥是九天小额贷款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所有的借款都是以刘佰祥的名字借出的,公司在西安注册,蒲城这个是一个分公司(没有注册)。他贷款给刘生斌的钱是九天小额贷款公司的钱。2015年12月20日,刘生斌还了1.1万元,苗永青把刘生斌抵押的车卖了以后给他还了12000元,一共给他还款连本带息23000元的事实;20、被害人李峰陈述证明:2015年11月11日下午六时左右,刘生斌来他公司要租车,经协商他公司与刘生斌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将车牌号陕ELF0**的帝豪EC820轿车租给刘生斌,该车发动机号SKL6412,车架号LB3795428CJ002688,租期三天,租金每天200元。刘生斌给他公司交了500元租金,并缴纳了1000元押金。他公司出具了押金收据。租赁到期后,刘生斌没有来还车,他打电话催还,刘生斌告知过两三日来还车,结果过了三天后再也联系不上刘生斌了。过了两个月左右一个自称蒲城县的人(手机号:1306033****)给他打电话说车在他那,准备购买此车,他告知车是属于公司的,刘生斌和他人都无权处置。之后,他多方寻找刘生斌未果,后来刘生斌用另外的号码给他打电话,让他放心,至今仍没有结果。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05月24日,除去租车时所交的500元租金,刘生斌还欠公司38100元的事实;21、被告人刘生斌供述证明:2015年11月11日,他与澄城县天豹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一辆价值玖万元的黑色吉利帝豪牌轿车,车牌号陕ELF0**,车架号LB3795428CJ002688,发动机号SKL6412,租期三天,租金每天200元。当时他付了500元租金,并缴纳了1000元押金。2015年11月13日,他将所租的车经苗永青、李晓洋担保在马文军处抵押借款2万元(实际拿到1.8万元,扣除当月利息),月息一毛钱,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苗永青找他要求还款,他告知过两天把钱准备好就还,苗永青告知他利息要增加2000元,他没答应,之后马文军叫人把他叫到蒲城。他最后偿还了11000元,随后,苗永青给马文军打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他和苗永青都在上面签了字,苗永青告知他这事他担着,让他这几天赶快筹钱。他从马文军处拿的18000元给了李晓洋10000元,之后他和李晓洋跑事情的时候花销了7000多,就剩2800元。他自己拿的8000元已全部花完的事实;22、澄城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陕ELF0**吉利帝豪EC820轿车一辆,价格鉴定总值为人民币73276.00元的事实;23、户籍证明:刘生斌,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519630829251X,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澄城县东六路南胡同二巷6号,居民。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生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租赁合同后将租赁物予以抵押套现,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生斌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直接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生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应减去自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止的先前羁押期限共计二个月零五天,即自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起至二0一八年一月三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长 生人民陪审员 袁 德 寿代理审判员 刘 亚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斌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