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刑更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虎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刑更191号罪犯杨虎,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6月6日作出[2007]荆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罪犯杨虎的刑罚经本院于2010年8月、2011年11月、2013年4月、2015年3月四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杨虎减刑建议,于2017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本院网站及江北监狱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杨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考核期间,获得二次季度表扬奖励、四次季度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本院公示核实无异的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红卫审判员  赵 林审判员  刘为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如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