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阳太原与廖敦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太原,廖敦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阳太原,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廖敦奇,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阳太原与廖敦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廖敦奇需偿还申请执行人阳太原借款138万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廖敦奇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阳太原已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廖敦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代理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向宏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