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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阳太原与廖敦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太原,廖敦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阳太原,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廖敦奇,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阳太原与廖敦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廖敦奇需偿还申请执行人阳太原借款138万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廖敦奇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阳太原已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廖敦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代理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向宏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