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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韦建学、庞富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建学,庞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韦建学,男,壮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庞富强,男,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建学与被执行人庞富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庞富强名下的桂钦鱼字第20368号渔船已经被北海市海事法院拍卖,本院依申请执行的申请,已移送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502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永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