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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7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山东鼎辉海运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鼎辉海运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7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鼎辉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程,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世锋,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路***号海城广场*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杨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鼎辉海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桂72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晓明代理审判员  廖国良代理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顾海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