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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5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彭玉江、淦伟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玉江,淦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5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彭玉江,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执行人:淦伟华,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本院在执行彭玉江与淦伟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淦伟华应履行标的48412.5元,已执行到位20000元,未执行到位2841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批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孙春春审判员  周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丽军 关注公众号“”